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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微学堂第四课 以案说法: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2-08-3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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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微学堂第四课 以案说法: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案例警示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原因分析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覆盖,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作为一种即时通信软件,微信,逐渐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处理公务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之一。相应地,近年来,通过微信办公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也逐年增加。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在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薄。具体来说,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既表现在对涉密文件或信息等泄密源头管控不力,使得当事人违规将其导入微信等外部系统,同时也表现在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法律法规、防护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不够,致使部分当事人对使用微信办公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个别当事人认为,只要不群发,采取点对点方式发送信息基本是安全的。

防范措施

针对近年来微信办公泄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态势,机关单位有必要开展专项保密教育,让干部职工普遍认识到微信办公的开放性质,普及信息与网络管理保密知识技能,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特殊、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二是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的工作事项。

三是将涉密载体流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四是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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