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居留权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申请单位产品的涉密等级由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在申请资格审查前,申请单位需要到上述单位去确认产品是否涉密及涉密等级,如果需要保密资格认定的,应当由上述单位开具保密资格认定建议书,到保密资格认定管理部门申请。